第二条

已修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