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