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制定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之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一般矿种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四)依法对自治县境内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运销、加工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为开发矿产资源积累、提供资料;

(六)依法调解处理采矿纠纷;

(七)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八)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