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品经营权,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依法进行矿业生产。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