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品经营权,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依法进行矿业生产。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