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逾期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除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应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隐匿、伪报有关资料不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除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外,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收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