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品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凡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的选矿、切割、粉碎、分级等加工、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