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