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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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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

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地面标志。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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