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六条有效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别不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和五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距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