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