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条已修改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