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再行离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