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公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