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影响的娱乐性场所和其他商业性机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