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