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