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革命传统、纪律和法制等教育;
(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
(四)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与科技活动;
(五)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帮教工作;
(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