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