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