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殊保护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协同教育、协同矫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