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殊保护第七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患有艾滋病或者父母患有艾滋病、服刑劳教人员子女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