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殊保护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