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殊保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对下列对象实施特殊保护:(一)残疾未成年人;(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三)留守未成年人;(四)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五)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六)患有艾滋病或者父母患有艾滋病、服刑劳教人员子女等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