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贩卖、盗抢、伤害婴幼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