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申请专利的,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