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申请专利的,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