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