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