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

4、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6、行政给付;

7、行政裁决;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