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