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