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