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