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