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下列方式予以监督:(一)现场检查、重点和专项调查;(二)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四)受理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