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