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者将备案改为许可;

(四)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