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和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