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汉族语言文字、彝族语言文字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推广规范彝文工作;

(三)负责彝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工作;

(四)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的翻译工作,组织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五)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六)管理彝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七)履行其它语言文字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