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一)以国务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二)彝文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三)彝文翻译准确;(四)彝汉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五)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