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或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优先录用或者晋聘能够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自治州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教师等人员时,应当按比例录用各级各类学校彝族语言文字专业的毕业生。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