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集会时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自治州和各县(市)以及彝族聚居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自治州内以彝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主要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