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保护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及时报告并提供重大考古发现线索的;(二)保护具有重大考古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免遭破坏、流失的;(三)积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重大考古发掘现场的;(四)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取得重大成果的;(五)积极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