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部门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