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考古发掘认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