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虽经审查同意,但是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