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至七项和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