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扣押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