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