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