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置渡口应当符合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规划,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以及渡船的增减,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不得将渡船移作它用。禁止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内和其他禁泊区域内设置渡口。禁止在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钟摆渡。经批准在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缆渡、钟摆渡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