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渡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