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实施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凡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参加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强制性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