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船艇(筏)的所有人应当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