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船艇(筏)的所有人应当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