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船舶和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